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日屋镇社会局势长治久安,促进全镇经济的长足发展,保障社会各项事业稳步推进,共同建设美丽和谐的日屋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和区、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镇规民约》。
第二条 凡属于日屋镇辖区的公民和在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外来人员都必需遵守此《镇规民约》
第三条 凡本镇辖区内的土地资源、生态资源、水利资源、森林资源等所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样适用于该《镇规民约》。
第四条 本镇规民约是在多方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县、镇实际而制定的,并经日屋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后通过,在本镇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镇行政机构下辖五个行政村,各行政机构的各项工作开展都必须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行政村的各项工作也要在各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形成以镇党委为核心,以各村村党支部为核心的领导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义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一切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3)保守国家秘密;(4)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5)公民有维护稳定的义务,有爱护公共财务的义务,有节约国家资产的义务;(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权力。公民享有以下权力:(1)任何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力;(2)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可以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其他教的自由,但不得信仰邪教,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得去往宗教场所旅游察观朝佛活动、群众不盲目信仰宗教;(3)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力,有权参与管理本村的各项事务,通过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4)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向村民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和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林木及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4)组织村民发展农牧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兴办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村办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培育农牧区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5)兴办和管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孤老残幼和烈、军属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6)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村际之间的团结;(7)教育村民保护公路、桥梁、涵洞、通讯、电力设施、界桩等公共财产;(8)协助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政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9)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树立讲科学、讲文明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10)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报镇政府备案,并监督执行;(11)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12)向镇人民政府反应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3)引导群众自觉挂国旗、挂领袖像。(14)每周一全村群众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15)及时收容流浪狗做好包虫病防范工作。(16)积极配合镇春秋季牲畜疫苗工作。(17)引导群众脱贫光荣靠双手致富。(18)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第三章 边境管理
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屋镇的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成,保持边境的稳定,促进我镇的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往来,根据《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镇党委、政府领导边境管理工作,边境派出所、检查站、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移动国界标志(界桩)、边境一线的交通、通讯、水利、测绘、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国(边)线旁边、或跨界进行爆破、乱砍树木、挖取沙石、狩猎等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组织、运送无证人员或持无效证件人员或非法越境人员入出边境管理区。
第十二条 根据我国与邻国达成协议,双方边境居民持有效证件临时进入邻国边境地区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1)探亲访友、求医治病;(2)从事边境贸易(合法的边境贸易);(3)其他正常的民间往来活动。
第十三条 在边民出入境管理上,由日屋镇麻友普检查站在扎西惹嘎负责检查与通行,我镇辖区的公民需要出境应带居民身份证到镇政府开具边境通行证,并到边境派出所登记备案后方可出境。(出境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开具通行证)
第十四条 境外边民需要在我镇境内留宿的,应持有效证件,并在边境派出所登记。留宿人或为留宿人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边境派出所或镇政府申报,经批准方可留宿。未经批准留宿者进行遣送并追究提供场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进我边境的邻国边民要求定居的,镇政府应动员劝其返回,经劝阻无效的,由边境部门强和公安部行遣送出境。
第十六条 我方群众出境后返回时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从事违禁的买卖,如:违规买卖尼方牲畜活畜和尼方犏牛肉(在畜产品检疫局、农牧动检部门未成立时、海关部门未就驻时)进行活畜遣送并给予处罚5000元至10000元处罚金、尼方犏牛肉就地无公害化处理给予处罚5000元至10000元处罚金。禁止药材、畜产品、珍稀动植物移交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麻友普检查站具有对出入境的人员和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止检查。
第十八条 在麻友普从事抵边放牧人员、经商人员一律在房顶上挂国旗。
若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5000一10000处罚、没收物品、禁止出入境、责令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社会治安
第十九条 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达赖集团及其他敌对反华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
第二十条 大力加强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由镇指定专人,整合基层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力量,建立健全镇、村治安联防队,村建立护村队、学校建立护校队、镇建立护院队、民兵组织规范基层群防群治队伍,抓好镇、村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了解群众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领导责任制,明确任务,把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到学校、医院、边境派出所和各行政村等综治单位,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保证层层签定率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加强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各村要及时掌握和了解本村流动人员的行动轨迹,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
第二十三条 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充分发挥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在综治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由镇党委专职副书记作为镇中心小学的法治副校长,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治的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二十四条 镇中心小学、卫生院、边境派出所、各行政村的领导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把综治工作、平安建设作为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和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工作,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履行保一方平安,维护一方稳定的政治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镇五个行政村要认真组织党员、团员、民兵、村治保、调解、村委会成员和联防队要积极地开展工作,组成强大的联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切实保证全镇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密切联系群众,把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认真防范和做好民间非法借贷之间存在的潜在纠纷(包括与尼方人员的边贸纠纷)、家庭婚姻、草场、水利、土地、林下资源等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村调解组织的作用,全方位深层次化解矛盾纠纷。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尽快地采取措施予以合理地解决,对所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服教育,上报镇党委、政府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煽动滋事、捣乱和组织策划、指挥闹事、插手群体性事件的首要人员,要报县政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第二十八条 要坚持每月排查、月底上报的制度,对重要信息各村要随时和镇党委、政府汇报,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法部门汇报,不得迟报、漏报、虚报,更不能不报。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镇、村主要负责干部要亲临一线,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镇、村干部要敢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做工作,认真帮好疏导、教育和化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充分利用“3月综治宣传月”、“6月法治宣传周”、“9.16法治建设宣传日”、“12.4全国法治宣传日”等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村活动,努力为构建平安陈塘镇、小康陈塘镇、和谐陈塘镇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条 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对外来人员进行逐一登记,摸底排查,对三无人员要及时检查,并报上级政法部门进行处理。在本镇各辖区内发现任何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镇党委、政府,隐瞒不报、漏报将追究各村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流散僧尼的管理和教育。统战委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要经常了解从事僧尼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上报。不得乱建寺庙或其他宗教活动场所。镇党委书记、统战委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各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按照就近、方便管控的原则对重点人员要做好“一对一”的管控,管控人员要经常了解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动轨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镇与村、村与户(流散僧尼)每年签订责任书。严格执行节假日,特别是敏感日期间各村的值班制度,时刻掌握僧尼思想动态和去向。并要求在这期间僧尼的去向要向各村委会报告,村委会要及时上报统战委员,经同意才能外出。严禁外来人员对流散僧尼从事佛教人员进行思想渗透。不得发生流散僧尼、从事佛事人员出逃、悬挂达赖像、张贴反动标语和念诵反动经书等破坏违法违纪行为。统战委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对外来僧尼从事佛事人员加强管理,注意其行动和言论,如发现有反动行为和言论要及时加以制止,并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
第三十四条 在本镇内的任何宗教佛事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不受国外反动势力的影响和支配。任何佛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蛊惑民心、损害人民身心健康。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本镇内以宗教职业人员身份装神弄鬼、影响群众身心健康、骗取群众钱财、危害社会治安、败坏僧尼形像的流散僧尼和不法僧尼必须从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 深入开展揭批达赖活动,加强宣传,深化对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的认识,继续深化对农牧民群众的教育和反邪教警示教育,深入揭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人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全镇公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八条 全镇公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十九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四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二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乱放牧,秋冬季未到牲畜下放时间不得将牲畜牵至村内,冬季不得将牲畜随意在村内各处乱放。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镇、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元-2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消防、生产生活安全
第四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层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镇分管副镇长具体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行政村的村委会主任主抓本村的安全生产,并由镇与各村、村与各户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季节和其他安全生产时期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整改隐患。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执法、安全生产治理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委会、村联防队要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安全隐患,特别是每年秋收季节要加强夜间巡逻和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 由各村电工负责对室内室外的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修理、更新,严禁群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第四十七条 村民用电目前只能用于节能照明和电视用电,不能合用大功率电器。镇机关、学校、卫生院、派出所不得合用热水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或其他设备。
第四十八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镇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毁坏或移动电线干、变压器等电力设配,除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碰触电力设备。
违反以上条款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于500—3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或整改,情节严重或发生安全事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镇风民俗
第五十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破除陈规旧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反对家族主义和家族势力,树立良好的民风、镇风。
第五十一条 在各商铺内不得进行大额的娱乐活动(如;打麻将、炸金花等),若检查时发现,没收赌资并对参与者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没收提供场所的商铺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或没收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卫生院方圆100米以内不得开办朗玛厅等喧哗娱乐场所,朗玛厅等夜间营业,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休息,长期扰民且有举报者,将勒令停止营业并处罚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三条 我镇辖区内所有四十五岁以下的男女(除法师外)都除规定的节庆日和婚丧外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饮酒。我镇辖区内法师作佛事时除法师本人外其他随从或辅助人员不得不饮酒,法师除作佛事时外与其他四十五岁以下的人员一视同仁。鼓励我镇辖区内四十五岁以上的人戒酒,但是可以在家中少量饮酒外不得在外面茶馆等娱乐场所饮酒。十八岁以下人一律不得饮酒,若出现饮酒行为将追究其父母或监护的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群众建房应服从镇整体的规划,按照日屋镇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进行审批,经村委会和镇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不得随意开挖或侵占集体土地、林地、荒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于500元-3000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交由上级执法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七章 邻里关系
第五十五条 公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六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十七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双联户长或村调解委员调解,调解不成由镇政府出面进行调解,也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若出现此等情况双方处于2000元的罚款后,再有镇政府进行调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罚或赔偿。
第八章 婚姻家庭
第五十八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九条 镇政府、各村村委会要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镇政府不予办理结婚证。
第六十条 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十一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九章 户籍管理
第六十二条 新生儿出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由镇卫生院(新生儿出生医院)开具出生证明,由村委会、镇政府开具落户证明后,到定结县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十三条 由于嫁娶、上学、定居外地等原因,需要迁户的应本人申请,由村委会、镇政府审查后出具证明,再到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正常分户的,由该户提出申请,由村委会、镇政府审查后开具证明,再到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分户理由不充分或有目的性的分户,镇政府将不予开具相关证明。
第六十五条 不得随意提出更改户口性质的申请,若无正当理由或合法依据,镇政府将不予开具相关证明。杜绝在我镇范围内存在“一人两户口、一户两户口”现象。
第十章 生态建设
第六十六条 农牧民群众在房前屋后或在村委会指定的地方所种的树,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村集体植树归集体所有。每年各村按人口进行义务植树,每人不少于5棵/每年。
第六十七条 群众生活用柴由村委会或护林人员指定地点进行采伐或捡柴,不得越境采伐或捡柴,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乱伐乱砍。
第六十八条 镇政府、卫生院、学校、边防派出所等单位生活用柴,应与属辖的村委会联系协商,不得自私随意进行乱砍乱伐。
第六十九条 爬地松、草皮等在本镇内禁止采挖,采柴不得断根采挖,不得刀耕火种。
第七十条 因施工需要用石、沙、木等材料,必须经村委会上报镇政府,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到处乱挖乱采。未经允许不得在自家农田上开挖采石、采砂。
第七十一条 要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严禁乱捕滥猎、乱采滥伐、乱采乱挖。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500元—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限令采取相应的生态补偿。情节十分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护林防火
第七十二条 我镇有15%的森林面积,做好森林防护工作是镇政府、各村村委会、护林员、群众的共同的职责,因此镇政府按照县林业局的具体要求,每年与各村、各村与各户、护林员层层签订《森林防护目标责任书》,保证签订率达100%。
第七十三条 镇政府、各村村委会要加强对森林防护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认识到森林防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全民积极参与森林防护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十四条 镇护林员要按照包片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包片林区的巡林护林工作,在防火期间做好值班备勤工作。严禁护林人员出现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等现象的出现。
第十二章 教育事业
第七十五条 凡公民都有学习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家长都有送子女入校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政府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一名副镇长主管教育,中心小学校长、各村村委会主任一齐抓,镇政府要与各村委会主任签订保学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签订目标责任书。主管教育的副镇长要负责加强对本镇内的中小学生在校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我镇中小学生入学率和在校率达到100%。
第七十七条 经镇党委、政府协同医疗机构确认为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可免于入学或暂缓入学,否则追究其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普法教育,使所有的适龄儿童的家长都能做到知法、守法、懂法,动员适龄儿童家长主动送子女进入相关学校接受十二年义务教育。
第七十九条 对那些没有按规定及时送子女上学的或没有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家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思想教育。对那些拒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进行停止发放各项惠民资金处罚,并报县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性法治教育,直到主动送子女上学为止。对无故不上学或逃学到家而家长不积极送去学校的,每天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八十条 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要本着“以质量为本、德育为先”的宗旨,形成“爱心、细心、耐心、服务”的教育体系,保证不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因体罚造成学生逃学或辍学的,要对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八十一条 学校要管理和使用好学生的“三包经费”,坚决杜绝挪用、克扣现象,并不断提高和改善“三包学生”伙食,为学生安心在校学习提供保障,使学生家长(监护人)放心。镇主管副镇长也要对学校的“三包经费”每月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签字公布。
第八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认真落实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师德行为规范》等有关要求,正确树立“四观、两论”教育思想,认真落实科学教育观,以规范的行为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为人师表,做好表率。
第八十三条 中心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小学周边治理,负责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明确了学校教职工的治安工作责任及分工。学校要经常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卫生常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定期对学校食堂开展卫生检查,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和食物中毒;严禁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学生参加有危险的劳动;严禁可疑流动人员进入学校,特别是严禁分裂分子进入校园搞破坏活动。
第八十四条 经常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举行升国旗唱国歌活动,进行破除陈规陋习教育。
第十三章 环境卫生
第八十五条 每户居民设立垃圾筐。每户居民必须在门口设立垃圾筐用于盛放垃圾,同时每天各户必须在天黑前将垃圾集中倒到指定的垃圾临时集中地。
第八十六条 全镇每户居民全部参与,以每户的房屋为卫生区,每日打扫自家房前屋后卫生,将产生的各种纸屑、塑料垃圾、杂草等垃圾放入门前垃圾筐内。
第八十七条 各村卫生区域由各村组织“生态岗位”人员,以“双联单位”为单位每天轮流值日打扫,对卫生区域外围每天打扫一次,要做到卫生区域内“三无”,无白色垃圾、无杂物堆放、无垃圾死角。
第八十八条 现有路段按照原有划定卫生区域由各村党员继续进行打扫,打扫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九条 514线省道尼拉山至果玛桥路段由鲁热村负责、果玛村至边境派出所段由果玛村负责,边境派出所至钢架桥由德吉村负责、钢架桥至二期边贸桥由日屋村负责、二期边贸至陈塘方向曲嘏路口吉勒村负责,陈塘方向曲霞路口至接水点日屋村负责、接水点至扩日吉勒村负责、扩日至果塘龙桑岗日屋村负责,果塘龙桑岗至热嘎拉德吉村负责,热嘎拉至美女湖由驻地三村统一卫生区。
第九十条 镇驻地日屋村村委会至镇政府门口日屋村负责,温室路至停车场桥头由日屋村负责。贵桑茶馆至德吉村普赤家门口卫生院门口由德吉村负责。德吉村普赤门口至514省道由吉勒村负责。曲霞路停车场至属于三村卫生区。果玛村负责自已辖区内环境卫生,鲁热村负责自已辖区环境卫生。各村每天派3-5名负责自已辖区街道港道清洁环卫工作周六各村统一清扫环卫工作主要是村妇女主任负责组织镇组织两委一代表监督进行处罚工作。
第九十一条 各村主干道、村内巷道周边、人口聚集地一律不得盖建牛舍等。
第九十二条 禁止占用公共道路,如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如木柴、石头、建筑材料、饲草料)、搭建棚子、停放车辆等。
第九十三条 各户、各商铺不得在房门口堆放杂物,堆放物品必须整齐、干净。
第九十四条 严禁随地大小便,要求各户必须在自家房屋周边寻找空地,修建卫生间。
第九十五条 各港道各村自行负责、报废轮胎、废铁要及时清理如不清理镇统处理并给一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 镇卫生院、边防派出所、中心小学、边防工作站等各家单位,各自负责单位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清扫,确保实现“三无”的目标。同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在就近焚烧或填埋。
第九十七条 在我镇辖区内的居民、商户、各单位、施工单位,要负责各自的生活垃圾及施工垃圾处理,应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地乱到生活垃圾、不得随地乱扔施工垃圾,临时搭建的棚子或简易房屋拆除时不得将垃圾就地丢弃。
第九十八条 不得在镇辖内随意掉垃圾、车上抛物,丢弃流浪狗、外运垃圾不法行为。
第九十九条 不得在商户、茶馆门口堆放垃圾,每天要随时清扫、如督导到门口有垃圾进行处罚。
第一百条 各户实行三包清洁工作。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处于1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相应的劳动补偿。对于多次触犯以上条例的将处于翻倍的罚款,各商铺将吊销营业执照并勒令停业。
第十四章 纠纷
第一百零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坚决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将矛盾纠纷抑制在萌芽状态。
第一百零二条 镇政府、各村委会、边防派出所等单位要加强对法治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诚信和善、互谅互让、尊重历史、眭邻友好、共谋发展”的原则。
第一百零三条 土地纠纷。各村、各户要本着“不越界、不侵占、不触碰”的原则,严格防范在我镇辖区内发生土地纠纷。即:不越界到他人的土地上作业、不侵占他人或集体的土地、不触碰界线不明显土地或公用土地。若发生土地纠纷及时上报村委会、镇政府,由村委会、镇政府层层出面调处,不得私自毁坏界桩和他人财物。村际之间的土地纠纷要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一百零四条 邻里纠纷。邻里之间要本着“睦邻友好、互谅互让”的原则,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若发生矛盾纠纷由双联户长、村民调解委员、村委会层层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由镇政府进行调解。不得私自组织亲朋好友对他人进行报复性的攻击。
第一百零五条 由于我镇属边境第一线,所有纠纷按照事态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劳动补偿,处罚基数定为500元—2000元,并根据调节机构的级别进行翻倍,在三月份等敏感时间点发生纠纷进行重罚。在本镇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严禁发生械斗,一旦发生,由村委会进行强制制止,及时报镇党委、政府,控制事态发展。情节较为严重的交由县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五章 交通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取得相关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没有完全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前不得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
第一百零七条 任何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或拖拉机、摩托车。
第一百零八条 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及车辆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交通法》、《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在辖区内超速行驶和超载行驶。严禁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行为;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第一百零九条 各村村委会要定期对本村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工作,并及时与各机主或驾驶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有效杜绝或制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处于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学习相关的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情节十分严重或触犯法律的将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 医疗卫生
第一百零十条 由一名镇政府副镇长主管医疗卫生工作,督促镇卫生院要做好各种计生、妇幼、疾控、合作医疗的月报、季度、年报等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协同镇卫生院积极宣传卫生各项政策,使卫生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一百一十一条 镇卫生院要定期开展巡回医疗活动,深入各村了解群众的健康问题,做好各类预防防疫工作,及时治疗患者,结合我镇医疗水平,提供尽量详细的医疗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群众参加合作医疗制度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率达到100%以上。积极开展人口与优生优育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镇卫生院要及时领取各种疫苗,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并要有详细地登记。加强宣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政策,儿童和家长自愿各种疫苗接种和服苗。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结核疑似病人要及时移送上级医院。做到“四早”,力争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底,四苗接种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乙肝疫苗接种率在于100%,合格率达到90%。
第一百一十四条 积极宣传妇幼保健和降消项目及住院分娩有关优惠政策,提高住院分娩率,动员村妇联主任,鼓励孕妇住院分娩,降低孕妇和新生儿死亡率。80%以上的孕妇得到产前检查,新生接法达到70%以上,并逐年提高。
第一百一十五条 药品摆放要整齐,摆放有序,要及时清理过期失效药品的处理。经常指导村医工作,负责完成村医的常规培训。各村村医要认清岗位职责,尽量满足群众医疗需求。严禁村医以任何理由拒绝医治、不及时医治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镇规民约自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镇规民约》与本《镇规民约》有不一致或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镇规民约》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镇规民约》由日屋镇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镇镇规民约规范规行实用于镇本辖区内群体群众及在镇活动流动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镇规民约自2019年4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