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结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捍卫“两个确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狠抓“四件大事”、完成“八大任务”、实现“四个确保”,立足“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推进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定结建设。
第三条 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担当尽责、服务高效、务实清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以及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不在岗期间,可指定主持工作同志。
第六条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进行公务活动等;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七条 建立协助分管机制和交叉分管机制。协助分管机制中,实行个人分工与相互代管相结合,分工和交叉的领导都不在岗的情况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代为负责同志。
第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应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各族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
第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实际、充分论证,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意愿,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县政府法治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严格按照县政府相关流程规定加强对决策程序的规范,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和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第十七条 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按分工组织推进涉及领域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强化权力监督
第十九条 县政府坚决拥护县委领导;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意见建议,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
第二十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大上访问题,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访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符合政策要求的,应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加强政策解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督导落实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者授权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议题由县长或者授权常务副县长提出。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交。
出席和固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得到明确答复的一律视为未同意请假。特别紧急情况联系不上主持人的,可由联络员代为请示。
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出席人员应当回避。
讨论决定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出席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出席人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三)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者授权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提交。
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相关部门填报《定结县人民政府会议议题申请单》(详见附件)并由会议主持人审签同意后方可列入。不成熟或需提前沟通的议题,由县长安排,分管副县长进行部署核查成熟后及时提交。
会议议题单确定后,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相关材料(涉密议题除外)统一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按程序呈政府县长审定,提前将会议相关材料送出席人员。
出席和固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得到明确答复的一律视为未同意请假。特别紧急情况联系不上主持人的,可由联络员代为请示。
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出席人员应当回避。
讨论决定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出席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出席人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向市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自然资源开放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研究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和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四)制定和调整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
(五)审议全县预算、决算草案,审议全县预算调整方案,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安排方案,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建设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本级财政支出100万元以下的)资金安排。
(八)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项目。
(九)县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改制方案。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授权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县长办公会议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
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相关部门填报《定结县人民政府会议议题申请单》(详见附件)并由会议主持人审签同意后方可列入。不成熟或需提前沟通的议题,由县长同意,列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会议议题单确定后,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相关材料(涉密议题除外)统一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按程序呈政府县长审定,提前将会议相关材料送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得到明确答复的一律视为未同意请假。特别紧急情况联系不上主持人的,可由联络员代为请示。
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出席人员应当回避。
讨论决定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参加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决定政府重点工作或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督导落实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授权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同志参加。
县政府督导落实会议一般在县政府党组会议后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交。
县政府督导落实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提出并由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入。
会议议题单确定后,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相关材料(涉密议题除外)统一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按程序呈政府县长审定,提前将会议相关材料送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得到明确答复的一律视为未同意请假。特别紧急情况联系不上主持人的,可由联络员代为请示。
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得到明确答复的一律视为未同意请假。特别紧急情况联系不上主持人的,可由联络员代为请示。
县政府督导落实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沟通重要情况。
(二)酝酿讨论近期重点难点工作。
(三)其他需要县政府督导落实会议酝酿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级干部参加。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协调处理分管领域范围内的事项。
(二)按照权限酝酿、讨论、决定资金相关事宜。
(三)酝酿讨论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县政府专题会议酝酿、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需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条 向县政府行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由县政府办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精减文件的系列部署要求,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应对主动沟通、充分协商,提请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相互之间无法沟通协调达成一致事宜等,填写《定结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事项申请单》,非必要不正式行文,或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资金事宜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收到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统一转办、处理,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原则上24小时内办理完成,需核实、了解情况或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文件,原则上48小时内办理完成。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严肃追究责任。县政府要求乡(镇)、部门办理的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并按程序上报,无特殊原因贻误工作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要及时批阅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平件24小时内完成,急件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成。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请示事项,结合工作分工原则上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表示“同意”。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县委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或授权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县长或授权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授权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签发;
(六)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必要时由政府办主任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组成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对乡(镇)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三十七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
第三十八条 探索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县政府组成部门向县委办公室和县委请示报告事项,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四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县政府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外出,按市委要求报备。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等外出,须提前向县长请假并书面请示县委。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会风会纪;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职,确保会议正常顺利召开。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论坛、庆典等规模,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七条 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日党办发〔2018〕10号)精神,有目的、有计划地针对问题提前制定调研提纲,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五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社作序。确需的,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定结县市(区、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附件:1.定结县人民政府会议议题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