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结县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浏览人数:0
日期:2021-12-07

 

定结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定结县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日喀则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日党办发〔2015〕13号)《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定结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结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是指前来我县开展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时,按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接待行为。

第六条 接待中央、自治区、日喀则市、援藏考察团以及兄弟县(区)派出的综合大型工作组,根据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或经电话通知),公务活动需要认真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活动地点、活动内容、活动方式、活动路线以及陪同人员、餐饮、住宿、车辆安排,及时向部门分管领导和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接待,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七条 属于涉及全县大局工作性质的公务接待,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接待相关事宜;属于部门业务性质的公务接待,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负责接待工作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务接待必须具备派出单位的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经费开支。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

第九条 公务接待程序为,具有部门分管领导和县主要领导签批的公函或电话记录(电话记录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制作为标准)抄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内容拟接待方案呈报分管领导,接待完成后结算清单上由接待人员、餐厅负责人和陪同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和逐年缩减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接待工作分工,属于正常接待范围的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制定具体详细的接待方案,严格按照流程逐级报批后,逐一协调落实。

各乡镇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在乡镇政府(机关)食堂,均供应家常饭菜,以自助餐形式接待。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四条 原则上公务接待一律在县职工食堂安排自助餐。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职工食堂以外的场所安排用餐的,需提前请示分管领导和县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安排用餐。

公务接待收费标准为每人每餐10元,相关部门依据公务接待清单上的工作组人数收取餐费并主动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缴纳标准餐费。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如需工作原因其他单位、人员用餐的,请示分管领导和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备注说明。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单位在规定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定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接待经费中列支。全县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缴费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接待对象取得的交费票据,依照各级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管理,不作为报销凭据。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接待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西藏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舆情引导。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依纪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的事项外,公务接待活动严格依照《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商务接待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服务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参观经营管理现场、交流经贸发展经验、洽谈经贸合作业务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县各级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定结县委办公室、定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定结县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试行)》〔2017〕66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定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定结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