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本条是关于 国家秘密标志 的规定
国家秘密标志
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款
在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太保密期限”
“密级大解密时间”“密级*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解密后,原定密机关、单位,使用以及保管该载体、设备及产品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无法作出解密标志的,应当以其他方式对解密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款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建设涉密信息系统时,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关要求,应当部署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密级标志系统,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产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电子文件添加国家秘密标志
当部署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密级标志系统,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产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电子文件添加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款
国家秘密标志的专用性
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