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干部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内部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和内容
(一)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上级机关、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或者向上级机关、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滥用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有关举报人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泄露办案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由县局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程序和要求
1、受理:受理投诉举报及时,不得推诿,并做好受理记录;
2、立案:7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县局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日内向领导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4、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局领导集体讨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县局群众举报投诉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人事、法制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县局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
四、投诉举报电话:12315 0892-8662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