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定结县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生态建设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受县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生态环境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生态环境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落实全县生态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政府规定权限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美丽定结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地方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事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开展辐射环境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政府和县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美丽定结建设。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2. 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3. 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4. 与县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 与县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