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县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和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或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承办县内异地、转往县外以及转入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工作;组织落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的支付、管理和运营工作;编制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与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国家博士后政策,发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
(八)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负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申报;负责“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分配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管理、调配和退休审核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上报全县人才引进计划,承办县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变动审批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县农牧民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执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度,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十二)受理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仲裁庭,调解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十五)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对本级管辖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
(十七)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劳动合同的履行,主管劳动合同、群体合同签证工作。
(十八)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