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及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民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落实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国家民政部门规定人员的评残换证工作。
(四)牵头拟订全县城乡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五)承办上报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负责县、乡(镇)、边境村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限变更及县、乡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县、乡界的勘定工作,承办县内外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的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或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公益捐助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全县留守儿童,困难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孤儿、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全县残疾人工作,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评定、申报工作,指导残疾人劳动就业;负责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