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县政府对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和改革战略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县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工作;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建议及措施,组织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审批规定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县建设性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社会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负责协调衔接对口援藏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提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建议;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问题并衔接平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六)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责任,拟订全县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七)负责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政策衔接,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建议,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
(八)拟订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问题。
(九)负责能源行业的管理;提出能源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问题;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负责能源预测预警。
(十)提出利用外资、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建议;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统筹协商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和经济技术协作活动;参与全县重大招商项目的评估和协调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县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执行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有关经济和信息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信息化和经济化融合。
(十五)提出优化经济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经济园区(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经济行业对内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监测、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提出经济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国家对口部门和自治区、市、县用于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
(十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工业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十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指导民族手工业发展的职责。
(二十)承担有色、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轻工、民爆、食品、医药等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一)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种信息资源的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二十二)负责协调维护全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粮食流通政策和法规;组织拟订并实施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推动我县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十四)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我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协调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与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合作关系。
(二十五)组织实施我县粮食流通和储备粮食管理、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负责监督管理我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
(二十六)负责我县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执行我县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监督执行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指导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我县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管理由国家和自治区、市投资的有关粮食流通设施项目。
(二十八)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粮食流通的统计调查;研究分析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预警分析;执行我县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统计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九)负责全县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汇总、决算、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财务、会计等制度;负责申报和管理我县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备费用、轮换费用等财务补贴。
(三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本辖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动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建议,拟定本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依法做好粮食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各项政策,组织协调本辖区灾区粮食供应。
(三十三)汇编粮食财务统计报告,分析粮食财务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建议。
(三十四)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强化粮食市场管理,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全县粮食安全。
(三十五)参与制定县财政政策、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提出控制全县物价水平的目标和建议;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监控全县物价总体水平,管理指导全县物价工作。
(三十六)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十七)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