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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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4

2023年12月6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在市区开展转供电专项检查时发现西藏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电费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起从居民处按0.86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商铺处按1.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

2.该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至6月13日期间从居民处按0.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商铺处按1.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

3.2023年6月17日至今从居民处按0.49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商铺处按1.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1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该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处理结果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示。

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力时要注意价格是否符合政府规定,避免遭受价格欺诈。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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